首 页 | 旧版 | 留言板1 | 留言板2 | 原创音像 | 多媒体作品 | 日光禅寺 | NHB |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野猪工作室 >> 旧版 >> 野猪工作室 >> 杂文随笔 >> 正文

当前没有任何公告!

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全国部分城市“市长电话”接待群众来电情况做了一次暗访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818 | 更新时间:2005/6/22 | 文章录入:boar ]

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据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段时间,记者对全国部分城市“市长电话”接待群众来电情况做了一次暗访。暗访发现,作为热线的“市长电话”无人接听,或者即使接听了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于是我要问: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一个协议一经生效就应该作为;商人不作为,就必须赔偿,政府不作为,怎么办?是否也该赔偿,同时道歉?明明是协议,既不履行,也不赔偿后终止,那是什么行为?是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市长电话”的开通,是需要成本的;成本哪里来?那都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说,纳税人拿钱办了一个“市长电话”,但“市长电话”不作为或者服务质量太差,那么,就应该整顿或者干脆关闭散伙!

既不整顿,也不关闭散伙,继续欺诈,这有什么好处?这除了标榜我们的政府没有信誉、无能以外还能够说明什么?既不整顿,也不关闭散伙,诱惑苦难群众继续拨打那个死电话,这难道是市政府与电话公司密谋以此方式骗取苦难群众的电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欺诈行为市政府应该赔偿当事人群众双倍的电话费!——野猪 15:15 2005-6-13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上一篇文章:日本海岛心态太可笑 阿扁岛民心计太可恼
下一篇文章:拆迁重要还是人命重要?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120]
· 回顾历史 股民炒发展[144]
· 108看盘 假设七浪划分…[144]
· 尊重股市客观规律 理…[145]
·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212]
 
· 关于结石与打结石[559]
· 吃不穷喝不穷[512]
· 二百五与哈巴猡[589]
· 2024年佛历3051年和2568年…[578]
· 枯木倚寒岩 三冬无暖气[53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6]
· 孩子当自律自强 ——说说《…[1281]
· 不相信龙大人的“刁民论”…[1269]
· 高明的骗局一个目前最高级…[1495]
· 一个判决肯定不是“崔英杰…[1607]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版权申明|关于本站|网站信箱|电话13615880574|QQ138318623|MSN联络|管理登陆
友情链接|打印本页|浙ICP备05064315号|联系站长:冷水泡茶 |关闭窗口|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