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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全国部分城市“市长电话”接待群众来电情况做了一次暗访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811 | 更新时间:2005/6/22 | 文章录入:boar ]

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据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段时间,记者对全国部分城市“市长电话”接待群众来电情况做了一次暗访。暗访发现,作为热线的“市长电话”无人接听,或者即使接听了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于是我要问:市政府应该为欺诈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一个协议一经生效就应该作为;商人不作为,就必须赔偿,政府不作为,怎么办?是否也该赔偿,同时道歉?明明是协议,既不履行,也不赔偿后终止,那是什么行为?是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市长电话”的开通,是需要成本的;成本哪里来?那都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说,纳税人拿钱办了一个“市长电话”,但“市长电话”不作为或者服务质量太差,那么,就应该整顿或者干脆关闭散伙!

既不整顿,也不关闭散伙,继续欺诈,这有什么好处?这除了标榜我们的政府没有信誉、无能以外还能够说明什么?既不整顿,也不关闭散伙,诱惑苦难群众继续拨打那个死电话,这难道是市政府与电话公司密谋以此方式骗取苦难群众的电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欺诈行为市政府应该赔偿当事人群众双倍的电话费!——野猪 15:15 20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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