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00年不变特别条款》(民间草案)
——不仅为“台独”定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谓保障国家安全,当然包括保护国家的统一,打击一切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活动。鉴于现在已经出现了分裂国家的人和组织,那些人和组织且非法拥有武装力量,为了有效保护国家的统一,打击一切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必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补充增加的内容作为“特别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附则”之后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条款”:
凡是制造地区仇恨或民族仇恨的人和组织,凡是非法拥有武装力量并预备和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和组织,当他们正在中国从事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后,必须随时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对当事人实施定点清除的打击,以警告相关组织,若有必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协助,若相关组织事后不及时进行内部整改、清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实施连续打击,直到消除危害,若有必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协助。当一切从事分裂国家活动且非法拥有武装力量并预备和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和组织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外交部必须努力争取到相关国家的理解,或协公安部要求抓捕并引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分子,或直接委托相关国家实施打击,或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布“悬赏打击公告”,鼓励全球一切华人、华人组织对其实施定点清除打击。——网络QQ 14:02 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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