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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不懂事 大人必闹心       
小儿不懂事 大人必闹心
[ 作者:石头狮子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431 | 更新时间:2006/7/13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小儿不懂事 大人必闹心

作者:石头狮子

0:15 2006-7-13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发展到今天,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已经开始走上正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一个规范、秩序的中国式的互联网网络正在建设,它同时也表示着中国式的互联网网络已经到了不得不规范的地步。

所谓规范,包括两个主体,一是互联网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拥有者必须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法律责任,再也不能侵犯、伤害了别人而难以被追究了;二是利用互联网网络平台的网民必须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法律责任,再也难以享受“可以肆无忌惮地、合法地攻击它人”的合法权利了。所谓秩序,也包括这两个主体,还包括互联网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拥有者的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既可以包括在互联网网络的管理者、拥有者范畴,也可以成为并列的第三个主体。它们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力,又必须接受相互合法合理的网络行为,和接受相互的制约、管理、监督。

网民在一个互联网网络平台上发言时,要么不牵连到别人,只是自己为自己负责,例如个人网站,要么必须接受互联网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管理、约束。也就是说,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条例第5条规定)。”但因为它并没有同时规定“网民有无限的发言自由”,所以互联网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限制网民的发言范围。

事实上,负责的互联网网络平台提供者都对来自己平台活动的网民进行了网络言论限制,例如当你希望在某个网站发言、建立网站、专栏、博客等等实施网络言论行为时,之前你必须“同意”并“确认”互联网网络平台提供者出示的“协议”,否则,你的希望就不能实现。当你接受了那些个“协议”后,“协议”的出示者,也就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提供者就拥有了处理你的网络言论行为的权力。而这样的“协议”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不冲突,所以,即便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协议”依然有效。

版主是互联网网络平台的直接管理者。所谓“版主乱删帖可能会侵权”,这话是没错的,但什么是“乱删”呢?你在别人提供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发布低级下流的信息,侮辱漫骂,甚至造谣、诋毁、诽谤它人,这样表现也不能管理——删除?删除是轻的,恐怕你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完)

 

 


附录

媒体时评:看中国互联网之怪现状﹖
[byzh] 于 2006-07-12 21:44:45上贴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2729369&type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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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已经有10年了,但是回想过去我们曾经走过的历程,我们到底都做了些什么?业内常常有人很自豪地说,我们是与世界同步的。不是吗?美国大会,小会,blog,媒体上的概念,当天就可以在中国被关注;硅谷新兴的应用,要不了一个月,我们就有了复制的本土版本;成功的商业模式,也出不了半年,就被迅速复制到中国……最近的blog,SNS,audioblog,podcast等的火热,就是又一次的翻版。

  可惜的是,美国互联网有很多好的东西,中国人没有看到,也没有学到,或者学之甚少。

  在美国,互联网对商业领域有极大的影响,它形成了一种新兴的庞大的信息产业。互联网经济给美国经济增加了巨大产值。互联网经济已经超过了电信和民航等传统产业的规模,并在追赶出版业和保健产业。从而再一次激发了新的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给美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活力。

  在美国,政府把信息技术的扩散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通过对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参与和研究开发;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贸易等产业部门的应用。在美国,电子商务实际上就体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上。电子商务和电子经营是其中最有希望的技术,能够提供参与全球市场的新途径,为国民经济多样化提供新的可能性,并为青年人提供新的、更好的就业机会。

  在美国,政府为在中小学普及电脑和学校联网,培养“网络一代”以保持美国在下个世纪的科技领先地位,不但增加教育经费,而且推出了多项教育计划。用于中小学的教育技术经费,相当于技术总投资的25%至35%。至2000年,美国已基本上完成了中小学信息化硬件基础的建设,为教育信息化的全面实现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相反,我们不妨来看看中国互联网的怪现状。

  中国互联网已经越来越变态。炒作、虚假、火爆、挑逗、色情等等充斥着中国的互联网,也成了这些大型网站的杀手锏。这些网站的内容主管们每天的职责就是如何告诉编辑找到更火爆的信息,如何起个更挑逗的标题。再就是如何抓住尽可能的炒作机会,化小为大,明知道是假的,也要做得像真的一样。所以,中国的互联网就盛行和成就了像木子美、芙蓉姐姐、天仙MM这些网络“怪胎”。有几个人还真正关心内容,口口声声地说内容是最重要的,难道用下半身写作、骗人眼球的东西就是好的?

  中国互联网越来越喜欢当流氓。流氓插件,流氓手段,流氓人士……中国如今的互联网,就是这些东西的天下!你不给我公关费用,我就曝你黑幕;你不给我好处,我就封杀你的言论;你不上我的网站,没关系,我就偏用那些流氓软件让你无处可逃!有自己制造病毒,再创造杀毒软件的;有号称自己是绿色软件,但永远不能完全清理干净的;有在网页上弹来弹去,滋扰用户,还在电视台假模假样“道歉”的。耍完了流氓说自己是无心的,得到了便宜却还要卖乖。

  中国互联网越来越喜欢意淫。意淫的感觉真的很妙。每天就那么几百号人来看你的网站,你可以号称每天有几十万的流量;网站做了一段时间,也就几千号注册用户,你可以号称每天有上万的注册量……说了还不会脸红,还拍着胸脯说,这个领域,我就是老大,三年后去纳斯达克上市!还有一些网络创业者,网站没做好,就拼命想着去拿风险投资,还真把对方当成了“疯投”;甚者,从没有做过互联网的,搞了个网站,开口就说要做全球最大!这就是中国互联网的意淫。早就没有几个人把做最好的网站当作理想了,在他们眼睛里,骗到风投的钱或者被人收购发点小财,就是最大的目的或理想。

  中国互联网普遍存在先当小姐后从良的现象。所以才有了像奇虎、3721的典型案例。这些成功的典型激发了很多后来者。先不管将来要做什么,先用黄色火爆的东西把网民圈上来再说。但他们没有想到,为了圈这些网民,他们用了什么卑劣的手段,损害了多少网民的利益,给青年一代带来了多大的伤害,谁去关心?人家一句话,只要成功赚到钱的模式就是成功的,成功的模式是以结果为导向的。

  中国互联网,使用各种手段哄骗网民上网、注册、点击。第一步就是如何引诱网民上他的网站,第二步是如何让他注册,第三就是如何吸引他点击了!算盘打得很好,注册就意味有了用户数,点击就意味有了访问量,加起来就意味着有了用户黏性。可惜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并非真的你情我愿,网络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

  以上就是中国互联网如今之怪现状。希望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里稍微有点良心的人,有良心的成功企业家,真正站出来,从自己做起,去扭转中国互联网的这些不良风气,真正做到能为行业发展和为民众着想! (来源: IT时代周刊 06/07/12)

 

 


版主乱删帖可能会侵权 专家解读网络传播条例 
[女子好] 于 2006-07-12 21:37:49上贴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2729334&typeid=14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06-07/12/content_7494999.htm
版主乱删帖可能会侵权 山东专家解读网络传播条例

( 2006-07-12 10:49 ) 来源:齐鲁晚报


7月1日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部法规对网络传播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对约束1.1亿网民的网络传播行为,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

乱删帖子将构成侵权

条例第5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据此,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家王中律师认为,删帖子未必构成侵权,但乱删帖子则构成侵权。

王律师指出,对论坛发帖权利的限制只能有两个: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自愿接受的合法论坛协议约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了12种论坛发帖违法情形,论坛版主有权利也有义务删除含有这12种情形的帖子。另外,发帖还要受论坛协议的约束,但论坛协议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

齐鲁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国律师认为,并非所有的帖子都有著作权,不享有著作权的帖子,比如空洞无物、只言片语的帖子可以随时删除。同时,如果论坛协议中规定了帖子保留期限,超过该期限的可以删除。

链接盗版作品要担责

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王中律师指出,该条对于服务商提供盗版作品的链接构成侵权的条件,给予了明确解释,服务商有条件地承担责任。这主要是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盗版的帮凶。

张建国律师表示,除了要区别对待外,如果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保护“管上不管下”

条例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王中律师认为,此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违法地把他人作品上传、共享,这里包括利用BT等软件实现上传共享。张建国律师举例说,香港陈乃明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放“电影种子”,2005年11月被判处3个月监禁,是全球首例BT侵权案。

但两位律师同时承认,使用BT等软件虽然侵权,但法律很难管。因为这些下载软件的使用者过亿,但绝大多数难以被提起诉讼。目前法律对于著作权的网上保护,总的原则是“管上不管下”,即上传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完)(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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