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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条例》探讨       
《邓玉娇条例》探讨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707 | 更新时间:2009/6/14 | 文章录入:网络蜘蛛 ]

《邓玉娇条例》探讨
野猪
2009-05-24 15:53:25

    “邓玉娇杀猪案”肯定没什么不明之处了,AAA个想法会有N多个行为方式,AA个想法会有很多个行为方式,A个想法,一个方式够了。就看你认定了行凶杀人还是反奸除恶!

    “邓玉娇杀猪案”发生后,有关方面的表现十分怪异,愚而蠢,典型的毫无政治大局观,严重缺乏政治智慧。——我不相信这样案子一周内破不了,却为什么不破,不移交检察院、法院?要绑架谁!

    我在野三关有过与当地警方打交道的经历。当时被路边某部门的女人敲竹杠了,说被我从318国道边垃圾堆里捡来充当路标警示的三斤左右的一个包装纸盒是她的,必须赔她50块钱。我报警,警方出警后很不耐烦,但看到我路边玩电脑,听我说正在把事情经过写往人民网,立即变脸:“你稍微等一下,我帮你把钱要回来。”不到半小时,警察打电话给我:“我们帮你把钱要回了,但我们又接到一个案子,返回时很晚了,你能不能住一天,或是到派出所去找取。”我后来去了派出所,但没人。从这个过程看,当地警方是有觉悟的,深知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的,办事效率是高的。却为什么在这个事情上,拖沓犹豫,表演慢镜头?

    过程不重要了,案件本身的结果也不重要了。重要的应该是立即出台《邓玉娇条例》:

    条例一:凡是官吏在淫乐场合发生纠纷,一律纪委先查,隔离“双规”招待。

    条例二:凡是官吏在淫乐场合发生纠纷,一律由地方新闻发布简讯,如:“阿贵在娱乐城被宰,同行享乐中的金贵、银贵等人已被纪委招待,乐声老板和杀人凶手被当地派出所拘留。”

    条例三:凡是官吏在淫乐场合发生纠纷,一律追究官吏中的直接当事人,不扩大寻责。

    此《邓玉娇条例》,简称“玉娇三条”的用意:1、矛盾纠纷一旦出现,立即化解,不拖延,不给舆论想想空间;2、严格法律程序和处理范围,谁出事,罚谁钱,不给官官相护机会;3、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领域出现的问题,但不触动经济发展的任何程序,包括灰黑色程序。此三天可以由各地制订执行,不一刀切。就到这里。——野猪 15:50 200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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