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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催生国家赔偿办法细则       
处女卖淫催生国家赔偿办法细则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91 | 更新时间:2009/7/23 | 文章录入:网络蜘蛛 ]

网络新闻 3月16日晚8点,13岁的刘莉莉和15岁的刘芳芳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父亲好友。警方的行动导致刘芳芳、刘莉莉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解释:没能抓到现行。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但这两位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却莫名其妙地背负了“卖淫女”的坏名声。

若这是个案,批评批评,谴责谴责,处理处理办案人员就完事了,不必多想。但是,类似的案子并不鲜见,由“麻旦旦们”组成的一批无辜少女已然让人们看到这个社会上有了“麻旦旦”现象。“麻旦旦们”被社会普遍同情与支持,而遭到谴责的早已不单单是个别办案人员,不单单是警方了!尽管每次警方都能及时纠错,但为什么屡屡出现这样的“失误”,很有一些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味道?

究其原因,自然是错综复杂的,但若愿意痛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办法很简单:明确国家赔偿。受害女若被限制自由5分钟,赔偿5千,30分钟5万,超过两小时10万,超过12小时30万。相关受害人50、500、5千、5万。而且延伸扩大,今后凡是被错抓、错拘、错判者,首先赔偿精神伤害,5千起步,遭到特别严重伤害时,300万。全部作为公诉案办理,不增加受害人一分钱的负担。

警察办案,基本是接受指令而为,其实错案的原因并非都是、完全是办案人员的原因造成,领导责任也是有的,往往责任更大。那么为了配合落实这样的国家赔偿,一旦确定了受害人确实愿望,可停止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刑事责任之外的责任,在确定冤假错案的预审与公诉之间形成空白,以便事情复杂化。就是说,停止现在一有问题就追究具体办案人员责任的方式,客观上逼迫经办人参与掩盖抵赖,将事情复杂化。

就中国现有的国力,完全有能力承担这样的国家赔偿。就中国目前的国民情绪和政府作为的诸多粗糙表现,花这笔钱让人民消气是值得的,这同时也加快了中国的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体现了中国以人为本、注重人权的中央意志。国家很大,政府机构部门庞大,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中有些失误,出现一点两点三点错误可以理解,但必须有严肃的纠错机制。这样的国家赔偿也是一种综合的教育手段:警方有错,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其它部门有错,又该怎样呢?相信我们的公务员们有这样的觉悟的,懂得举一反三道理的!就到这里。——野猪 1:18 20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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