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旧版 | 留言板1 | 留言板2 | 原创音像 | 多媒体作品 | 日光禅寺 | NHB |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野猪工作室 >> 旧版 >> 野猪工作室 >> 杂文随笔 >> 正文

当前没有任何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未经法定许可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未经法定许可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 | 点击数:1010 | 更新时间:2009/7/26 | 文章录入:网络蜘蛛 ]

新闻出版总署:未经法定许可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2009年07月24日09:32  来源:《法制日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9714169.html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了《复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的复制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法明确,复制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复制经营,不得超范围复制经营。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复制委托书制度。复制单位对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交付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加制,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盘、母带、样品等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记者朱磊 )(责任编辑:高星)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上一篇文章:《邓玉娇条例》的时代背景 社会背景
下一篇文章:关于孟学农将军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50]
· 201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全…[68]
· 202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全…[82]
· 202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全…[77]
· 2023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全…[88]
 
· 关于结石与打结石[1356]
· 吃不穷喝不穷[1222]
· 二百五与哈巴猡[1349]
· 2024年佛历3051年和2568年…[1296]
· 枯木倚寒岩 三冬无暖气[59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407]
· 从星云大师遭诋毁看中国佛…[2263]
· 评《色情餐饮街卖淫女全裸…[2443]
· 小议 共产党拜观音不是唯心…[1336]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版权申明|关于本站|网站信箱|电话13615880574|QQ138318623|MSN联络|管理登陆
友情链接|打印本页|浙ICP备05064315号|联系站长:冷水泡茶 |关闭窗口|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