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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条例》的时代背景 社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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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条例》的时代背景 社会背景 |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832 | 更新时间:2009/7/26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
最近几年来,因为划分经济成果中现实利益分配的规则不完善,新问题比较多,因为只顾经济发展而往往削弱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导致了一些问题。仅仅在刑事犯罪方面就发生了一些撞击社会、政权的恶性案件,其中有三个事件因为十分朴素而最为突出,堪称代表:
2001年,靳如超搞爆炸,经济纠纷。 2008年,杨佳杀些警察,报复政权。 2009年,邓玉娇杀官吏,误成叛逆。
如果说靳如超搞爆炸残害无辜的人是单纯的报复社会,确实穷凶极恶,可以作为个案对待对的话,那么杨佳杀些警察和邓玉娇杀官吏后竟然得到了一小撮人的同情,就不应该简单地作为个案面对了。透过现象看本质,它们至少暴露出:1、个别官吏没个正型,不再被人尊重爱戴;2、一有机会,毫不犹豫,杀的就是你!如此背景下,单纯的法律手段可以解决问题本身,但遗留的问题如何善后!
“靳如超爆炸案”、“杨佳案”和“邓玉娇案”出现后,都出现了“精神病”的鬼影,欲杀时认定为非精神病,难以杀时以精神病作为台阶,从有利于问题的全面、妥善解决角度看,这当然有些道理,但后果是什么?是再正常不过的执法也会被质疑为玩弄法律,其技巧不仅不能说服人,反而强烈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绞杀民心!
这其实在拷问我们的法律: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才是法律的生命,人情的某种规范才是法律的真实存在。所谓《邓玉娇条例》的时代背景 社会背景,星火点点时不去重视,一旦集中出现,就不是亡羊补牢可以解决的“邓玉娇事”了。理论上,断然不能说“法律不是谁的声音大,就向着谁。”不论这样说的本意是什么!这样的认识或许在特定环境下因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而有些许道理,但作为论调于大庭广众渲染是极端不负责的。这样的论调违背了“民为重”的古训,缺乏积极的民主思维,是很不尊重民意的具体表现,客观上在营造不和谐,在煽动对立情绪,属于强权霸道。
若将“反城管围剿”的全民战役作为附件分析“刁民杀吏”现象,长坂坡、镇关西、十字街头早就上演了!不重视,能行!从穿衣到吃饭,从工作到学习,乃至休闲,总书记、总理都作了表率,个别人坚决不学,奈何!不用猛药,能效!前文所列“玉娇三条”尽管难以全面解决如此现象下出现的种种问题,但肯定具有击溃撞击社会、政权的邪恶势力的功效。就到这里。——野猪 20:27 2009-5-24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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