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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伤人’事件”看法律与道德的较量和不良警察妨碍司法的危害       
从“彭宇‘伤人’事件”看法律与道德的较量和不良警察妨碍司法的危害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710 | 更新时间:2009/8/3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读新闻,知道了“彭宇伤人事件”。我根据新闻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分析及意见建议如下:

1、彭宇在路上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与他人一起,联络受伤老人的侄女、儿子,然后一起送其去医院。且当时没支付任何费用。分析:常理看,此一伤害应与彭宇无关,应倾向于他“无聊”、“多事”。从事后伤者及家人的表现看,他们决非平庸之辈,他们对维护自己的利益十分有心计、坚决、有效;且有极不道德乃至明显是为了利益而侵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表现(譬如造假搞伪证)。

2、因听医生说伤者情况不好,伤者即指证彭宇撞了她,她儿子立即报警。分析:既然此事已然报警,在派出所里就应该有“是否伤了人”的结果,难以确定的,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若当时派出所里就没结果,后来就不关那些警察的事,他们只有出笔录的义务,没他们别的什么事了。当然,是否伤人,可以作为伤人案件去侦察;就是说,彭宇若撒谎,也该付出代价。

3、出警记录中,并没有确认彭宇伤人。但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一名接警的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分析:警察的证言不该强过当时的笔录,应以当时的笔录为准;若无笔录,依法,伤者该去找派出所算帐,然后才有可能找彭宇赔偿。(从新闻列举的事实看,伤者一定不敢这么做,因为派出所被逼后,为了自保,一定会出示“丢失”的笔录,于是伤者除了得罪人外,别无所获。)

多说一句:若笔录里没有这部分内容,但警察却事后这么说,那么,还要笔录做什么?那个警察明显失职,脱警服吧。理论上如此,至于已有警察在电视台里做伪证,那是另一个问题,直接扒警服,追究伪证罪就行了。

4、法院根据证人证词判决彭宇伤人,这至少是不利于“见义勇为”高尚民风倡导的,因为即便彭宇伤人了,但他已然采取了补救措施,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否则就是逼迫肇事逃逸,违背法律精神。这样情况下,若无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伤人了,应判无民事责任。

5、由于此事已然如此,为了维护正气,基本结果应该是:第一,做伪证、制造伪证者一律追究伪证罪责,包括受伤的老太太(她可以缓刑)。第二,法院法官显然不合适继续担任法官了,若查不出违法犯罪事实,也该自动辞职或除名。——野猪 23:29 2007-9-8 于武汉多事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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