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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培养中国的慈善家刻不容缓       
论:培养中国的慈善家刻不容缓
[ 作者:哑羊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33 | 更新时间:2009/8/7 | 文章录入:铁姬松 ]

问题:中国为什么出不了慈善家?答:到目前为止,乐于慈善却没有烦劳的中国人,很少。为什么?因为不是没人愿意行善,而是行善的成本太高,行善的烦恼太大,行善的程序太复杂。一句话:行善,太沉重!

想行善却难以行善,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善睡眠”问题,而是善逼迫向恶的问题了!譬如美食若能够拿出来分享,很好;若难以拿出来分享,不仅其本身会发霉变臭,更会让人失去道德方向,乃至心硬,乃至坏良心!财富这东西,用得好,大家好,用得不好,或是难以使用,终究是危害或潜伏的危害。若说它可怕,我看,并非耸人听闻。看看社会上仇福的心态,残杀有钱人全家的案件,难道您还未触动,就没有紧迫感?

其实中国人,是十分乐意行善的。所谓“修桥补路”,此四字流传了多少年?千年千年计算吧。过去,在一些渴望行善的人心里,他们有这样的原则:宁可错给,不可错过。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行善就好,至于对方是真需要帮助还是假需要帮助,自己确实帮助了人还是被骗了,那是不重要的。但是,当“一切向钱看”成了社会风气,成了一种文化的时候,环境就改变了,是本质上的改变。这时候,行善=露富,立即就被“综合治理”,遭到立体打击!打击主要来自部门、机关、组织的强索,也就是物质打击,和精神打击,例如这样的风言风语:“因为财富来路不正,为了买个心安,所以为善。”

后来,当来自部门、机关、组织的强索因为被普遍认为十分不合理,因为其太大的违法危害被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了:它不仅严重践踏了传统道德,也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所以,被政府强行取消。然后,乐善好施者主要面对的就是非官方、非组织强索、强讨,乃至敲诈等。 经历了有组织的“综合治理”以后,乐善好施者虽然松了一口起,但非官方、非组织强索、强讨,乃至敲诈也是令人十分头疼的,这样环境下,谁敢行善?一方面是行善不能,一方面是仇富心态强盛,具体表现上,贫富对抗呈现出一种白热话状态。好在这样时候,中央及时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精神文明建设口号、方针。于是整体上看,行善有了一定的环境。但是,一个希望的好环境还不是真正的好环境。说个例子:在某文明城市,有人看到门前的路破了,举报好长时间无人来管,没办法,他就自费拉了几车土去填补。结果被政府部门罚款。理由是:维护公路是政府的责任,未经允许都是非法。当时这个事情在报纸电视上讨论过,“舆论”明显倾向于政府一边,理由是“法制化”国家应该依法看问题。我当时炸了那样部门,那样“舆论”的心都有,但是,除了心里“炸”翻它几回,阿Q一下,终于,我甚至连参加讨论的力气也没有了。太失望了!

现在想起这个事情,我心情又不好了,相信读者也不那么轻松。那么,这样的阐述到此为止,现在就中国的慈善事业提出建议: 1、国家应立即建立“非编制人大代表席位规则”:愿意捐献财产百万以上,自动成为慈善组织的“理事”,可以在三年时间里随时过问慈善组织的所有工作。愿意捐献千万财产者,享受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政治待遇,可以在三年时间里随时过问政府非军事、外交方面的各种工作。其意见应该得到尊重,必要时候,舆论平台要提供方便,全民讨论。 2、长期捐献财产者,不论额度大小,若满十年,享受“一”中百万元捐献者待遇;30年,享受“一”中千万元捐献者待遇。同时,其子孙三代内若有困难,政府应提供加倍的救助。这一条很重要。 3、30万元以上的捐献,都要作为“税收提前缴纳”备份,万一捐献者需要帮助,政府应该减免相同额度的税收,乃至稍微多减一些;或提供部分援助,帮助捐献者。也就是说:当你捐献后,遇到了困难,不仅你的捐献荣誉保留,还可以得到实惠。这叫名利双收。 4、国家应恢复解放初期的“互助合作”组织,由这个组织接受自愿捐献者中“无目标”捐献。所谓无目标,就是只捐献,无具体使用要求。相对的有目标,例如往洪水、地震灾区的捐助等,依然由红十字等慈善组织传统操作。接受自愿捐献者中“无目标”捐献的“互助合作”组织,其成员全部来自离退休的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或相同级别的党外人士,他们完全义务地做这个事。自愿为原则。这叫官与民同在,资本家与政府做朋友。相信在这样级别的专业人士指导下,“一”中的“百万”、“千万”们能够有水平地参政议政。 5、对乞讨进行治理。因临时有困难,国家有“救助站”,你没必要去乞讨。因残废而乞讨,可以作为合法“工作”看待,要划定区域,规定时间,日“上班”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双休日不得“工作”。这项工作由“残联”主持。

文化乞讨者,是一种生活方式,全部指定到城市广场(例如政府门前)去,其它地方不得行乞。凡是伸手碰到别人身体者,全部作为人身侵犯论,一旦被有效投诉,至少拘留15天;若弄脏、坏了别人衣物,违法了。

18岁以下,不得乞讨,若有,全部收容到“救助站”,给他们看有利于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电影,至少15天,然后送回当地,在当地派出所备案。屡犯三次,要对其家长进行处罚。不得上门乞讨者,违者以侵犯私人领地论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上门拉捐助,违者以侵犯人权论处。总之,在开辟良好的捐献渠道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杜绝不道德乃至违法的乞讨,保护私人清净。——哑羊 12:03 200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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