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伤众行为”官方“应急处理”程序
两个新闻,一是《云南禁止媒体随意给民众贴别有用心等标签》,一是《租飞机毁农民玉米案终审 农民获赔570万元》,它们与一些自然人、法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侵袭所导致的“伤众”一样,都属受害人个体往往难以求到公道而官方一个命令、一纸文书就可以解决的“涉众”问题。
中国正加紧推行法制化进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院以和平理性的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原则上没错,方向正确,但有个现实的问题,人民群众目前的经济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进衙门的传统思维和诉讼门槛过高、程序复杂并不支持人民群众普遍地这样行动起来,行动起来的结果也往往“得不到更多”,乃至得不偿失,基本结果是稍微吃点亏,没有吃大亏而已。我们目前的法规法规少有惩罚性制裁加害方的细则,制度上少有实质性惩罚对加害方有约束力、管理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官员的手段。我们的法制化进程还不够快,现状基本是通过法院“和稀泥”。
在一个全民承认的法制化国家里,法律法规与制度不仅在细则上对加害方有详细具体的惩罚措施,而且对加害方有约束力、管理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官员也是导致了恶果后的处罚对象。于是违法的后果“严重”而威慑了违法犯罪,不作为必承担责任驱使政府部门、官员作为。
中国有些好传统,好程序,例如军警内部的奖惩、党员的纪律检查等就很有效,很实用。借鉴这样很有效、很实用的好传统、好程序,我们应该在面对“伤众行为”时,命官方“应急处理”,制订一个程序,不能把全部作为都堆到群众身上,应有自觉、自动、快速、有效地代替人民群众作为,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积极主动性。例如《云南禁止媒体随意给民众贴别有用心等标签》这个行为就很好,它背后的指导程序就应该制度化、透明化。而《租飞机毁农民玉米案终审 农民获赔570万元》这样的事情,仅仅和稀泥不够的,应有惩罚性措施,同时至少应追究相关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必须抓几头替罪羊!——野猪 19:42 2009-8-29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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