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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依法惩处熊忠俊同志 应判刑       
同意依法惩处熊忠俊同志 应判刑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381 | 更新时间:2009/8/29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网民【地球华人】8月25日在新华网发帖说: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获取的证据均表明,熊忠俊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熊忠俊供认不讳。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若公安机关没有问题的话,熊忠俊该抓,该判,判10天太少了,不足以威慑警告拯救口无遮拦的人,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法律依据相信一定可以找到)。同时,我认为,判是可以判,但缓刑为好,判几年就缓几年。目的是既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最大限度地彰显人民监督权力,往这方面倾斜。道理很简单,若熊忠俊同志没有可靠证据证明自己的判断,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巨大的,而哪怕以后找到了证据证实了自己的判断,也还是可以平反的嘛。这里有个成本的问题,若熊忠俊同志确实造谣了,因为示范效应,必然地,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巨大的,而即便假设熊忠俊同志没有造谣,被抓了,负面影响则小得多,趋向于零。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必然这样的。遵守法律,维护道德是公民应有的自觉,大家自觉了,这社会能好,否则社会难以和谐,谁也不得安宁。遵守法律,维护道德不是免费的,须成本。如警察是以暴制暴的专政机器,但执法过程中,初起必须是能忍要忍,能让要让,宁可自己牺牲不可以过分,不许看统计,就依据新闻报道,有多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伤亡?这就是成本,看似政治成本,其实就人民的负担。因为警察是纳税人招聘的,伤亡的代价都是人民承担着。招聘的人在承担责任,公民自己也应亲自承担责任,譬如这个熊忠俊同志,类熊忠俊同志,类熊忠俊同志这样的案件,必须这样作为,不能商量。舆论监督在广义上权力无限,监督无限,但具体到个案,应有个程序化思维,要尊重司法,否则社会要乱。就到这里。——野猪 11:33 200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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