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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案司法解释出台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刑案司法解释出台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不认为是犯罪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人民网 | 点击数:1500 | 更新时间:2006/2/2 | 文章录入:铁姬松 ]

未成年人刑案司法解释出台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不认为是犯罪 
[今日关注] 于 2006-02-02 14:21:06上贴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2179924&typeid=14

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田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这件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完)(来源:新华网)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未成年罪犯同时具备3种情形法院应当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具6情形将免刑
  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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