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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几事07 两只有毒的矿泉水水桶       
城市几事07 两只有毒的矿泉水水桶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45 | 更新时间:2006/2/26 | 文章录入:杨郁暄 ]

城市几事07 两只有毒的矿泉水水桶

国庆一般要大赦,我赶个时髦,也想大赦点什么。想来想去,看着那两只有问题的矿泉水水桶,我决定不再坚持一换一,就遵守商家的“规定”,接受商家的条件:两只问题桶换一只新桶。不过很可惜,现在的情况是,不仅不能赦免他们,还要加重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事情经过:

上午10点左右,给87155555打电话:
野猪:“请问,退桶押金的地方在哪?”
矿泉水经销点:“什么时候的桶?”
野猪:“02年2月吧。”
矿泉水经销点:“我查一下……是15弄6门02号,对吧?”
野猪:“是的。”
矿泉水经销点:“我们在蓝天派出所傍边,你来,可以退。……就是西城法庭的旁边。”

挂了电话,不放心,再打过去问:

野猪:“换旧桶也在这个地方,是吧?”
矿泉水经销点:“什么时候的旧桶?”
野猪:“去年的吧,就是那种有毒的水桶。”
矿泉水经销点:“那(每个旧桶)要加15块钱(才可以换一个新桶)。”


10点45分的样子,在西城法庭旁边的矿泉水经销点:
矿泉水经销点:“这个桶加15块钱可以换一个新桶,这个不行。”
野猪:“两个都是你们的桶,怎么一个可以换,另一个不行?”
矿泉水经销点:“唧唧叽……喳喳喳…………喳喳喳……唧唧叽……”
野猪:“别别别,你别跟我争论什么,我是客户,只要换水桶,你有问题,可以问你们的老板,我可以等。”

经过与老板的交流,得知:
矿泉水经销点老板:“必须到解放路7号的总部去,能不能换,也不晓得,反正我们这儿不能换。”

点评:奇怪!当初水桶是你们卖给我的,现在却让我到你的上家去退换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这一条该如何理解?


算了!退一步,我就吃点亏,载着水桶从城东跑到城西,去他们的总部解决问题吧。
11点左右,在解放路7号的矿泉水经销总部:

野猪:“这是你们的两个水桶,请问可以换吧?”
总部营业员:“不能换了!”
野猪:“哦!那你们现在有没有负责人可以说话?”
总部营业员:“有,在房间里面……”

野猪:“你是负责人吧,这是你们的两个水桶,你看……?”
总部负责人:“不能换了,不换了!”
野猪:“不是说可以换吗?两个换一个也不行?”
总部负责人:“不换了!”


没办法,就出来。给555打电话(11点左右):
野猪:“关于“祸源公司”的两个有毒的矿泉水水桶,以旧换新的问题……”
555:“不能换了……政府的命令也是有时效性的……旧水桶换新水桶的问题……市政府、卫生局、物价局……报纸也登过……不能无限期调换下去的……”
野猪:“我只问一个问题,我们消费者有没有义务读报纸,并时刻警惕商家的一些‘声明’,在报上查找商家的‘规定’?”
555:“……这位先生,你那两只旧水桶,现在只有你自己消化了!”

555这次的态度很不好:明显地气急败坏。不知道为什么?

点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这一条该如何理解?
点评2:水桶是商家买给消费者的,若有问题,商家必须无条件退换,属于假冒伪劣,商家还应该对消费者给予双倍的赔偿,这水桶既然被认定为不合格,有毒,就属于劣质产品,商家本该对消费者给予双倍的赔偿;若没有问题,就可以继续使用。还有,水桶的使用期限问题,过去的水桶上没有明确标明,现在的新桶上依然没有明确标明。这一方面证明了消费者拥有的水桶应该可以继续使用,同时也表示:现在的新桶,依然有问题,起码存在瑕疵。


关于这个问题,在下午两点,我还走访了一家新闻单位,表示“既要投诉这家矿泉水桶的销售商,也要表达我对555的不满。投诉销售商,是因为他们销售了劣质有毒的产品;不满555,是因为从去年开始,我已经多次向他们投诉了(其中写信两次,含今年“3·15”活动时候的一次,电话多次,含今天这次),但根本不解决问题。”我看他们简直就是《奸商协会》,是《奸商保安队》!

这家新闻单位答复:“这个事情我们过去做过专门的报道,也有跟踪报道。……你这属于个别的事情,我们不可能再报道或者再跟踪……其实,就仿佛新钞票发行后,需要兑换旧钞票一样,那个兑换的时间,也是有期限的……不在期限内配合,就表示你自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呜呼!发行钞票,与销售有毒的矿泉水水桶,这这这这这这这,这商业行为与国家行为怎么可以相提并论?况且旧钞票的问题,果然就是过期作废么?呜呼!在这个城市里,不仅555这个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变成了奸商们的看家护卫,反过来践踏《消法》,大力维持奸商们的“通知、声明等”,我们的新闻媒体,怎么也会如此地没有原则,如此地生搬硬套,如此地堕落?试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一条该如何理解?试问,从去年到现在,我一直跟商家和555在交涉此事,坚持一换一,怎么成了“放弃权利”?

我的要求:
1、这家“祸源矿泉水”经销商要么继续使用旧桶给我供水,要么用4只新桶来换回他们以前卖给我的那两只有毒的水桶,上门换,并在媒体上对我进行公开道歉,因为他们长期对我销售有毒的矿泉水,因为我长期饮用过他们有毒的矿泉水!
2、象征性地赔偿我因为此事长期奔走的开销费用3元。其中网络、电话费1元,汽油费、停车费1元,精神损失费1元。

我保留的权利(在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这家矿泉水销售商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有毒矿泉水水桶的民事责任和公开谴责这家挂羊头卖狗肉的555《奸商保安队》!相关证据:就在饮用那些矿泉水期间,我几乎每个月都要去医院(有病历证明),而停止了饮用以后,立即情况改变,现在使用正广和的水桶,也没有问题。相关的饮水与停止饮水时间变化我在给555的第一封信中有提到,将它们与病历对应起来,完全可以说明问题。(本文地名路名商家名组织名多为化名)——野猪 11:27 20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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