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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不力 贻害无穷       
回收不力 贻害无穷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95 | 更新时间:2006/2/26 | 文章录入:杨郁暄 ]

回收不力 贻害无穷

——评《两只有毒的矿泉水水桶》

象鞋子冰箱洗衣机,若有质量问题,但还没有完全丧失使用功能,退还的时候,商家收取一定的折旧费,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鞋子你穿过了,冰箱洗衣机你使用过了,它们的确发挥了部分功能。但是,有毒的酒,劣质月饼,喝了一口,咬了一半,你还让消费者支付喝掉的那部分毒酒,吃掉的那部分毒月饼的费用,这行吗?不找你赔偿医药费就不错了!

同样道理,你出售的矿泉水水桶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有毒,你却只“规定”这些有毒的水桶已经被你们使用了,所以退换的时候,必须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折旧费”,而且过了某个规定的期限,即便愿意支付“使用费”“折旧费”,也不能退还了,“你必须自己消化!”这是哪家的道理?

再回到毒酒毒月饼的例子上来,当时对于它们,国家有强制性措施:必须及时回收!为什么?因为回收不力,贻害无穷!同样道理,这有毒的水桶,若回收回收,难道就不是贻害无穷吗?

夏天的时候,我们在一个小渔村,看到一个老年妇人挑着一担特殊的水桶:装农药的塑料桶!我当即指出:“这是装农药的桶,你怎么可以用来装水?”“我已经洗干净了!”“这桶用来装农药,本身就有毒,就算你洗干净了残留的农药,也还是有毒啊!”交谈中,我们还得知,她不仅用那毒桶挑水,甚至还当水缸用:最后一担,水缸满了,就直接存在水桶。

矿泉水水桶如果割成挑水用的水桶,那一定比装农药的水桶漂亮,若回收不及时,可不是贻害无穷?从道义上讲,销售者难道没有彻底回收的义务吗?从维护全民的健康上讲,政府部门难道没有义务制定措施去强行地彻底回收它们吗?消费者得到的是劣质有毒水桶,并且在不知情之中长期地使用了它们,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难道不该获得一定的赔偿吗?若奸商,必然缺德,他们拒绝彻底回收自己销售的有毒水桶,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若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半官方的555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包庇奸商,千方百计,苦口婆心,极力地维护奸商们的利益,为奸商们的罪恶行为保驾护航,那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野猪 9:15 2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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