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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废品就是保护落后       
保护废品就是保护落后
[ 作者:网络QQ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01 | 更新时间:2006/3/6 | 文章录入:网络QQ ]

保护废品就是保护落后 ——评《全国政协委员称“馒头血案”侵权,欣赏胡戈才气》

首先,我并不欣赏这个委员的如此发言。这个委员的如此发言,让我有这样的印象:我们的一些人天天在喊与国际接鬼,但在对自己无利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又千方百计地拒绝接鬼、阻止接鬼。例如他自己都说了“如果是自娱自乐,而且是非赢利性的,这是允许的。在有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好的出发点,采用诙谐、讽刺、挖苦的语言或行为改编作品不构成侵权。在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不好界定他。”但是,他同时又说“但可以明确的是,这跟‘馒头血案’是两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和“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

如此典型的自相矛盾,若非标准不一,区别对待,你如何解释?让人如何理解?既然我国无相关规定,既然欧洲有法律规定了那不是侵权,你却坚持说这是侵权,命令别人承认侵权,必须赔偿,你这是符合中国的法律还是欧洲的法律?此人如此自相矛盾,标准不一的发言,目的何在?以下这句话不仅交代了他的目的,也再一次应证了他标准不一,区别对人的思路。

“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因为‘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对无极影片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

从这句话,我们就知道了他们的目的——很想通过官司的手段让麾下的公司额外地赚到钱。从这句话,我们也能够再次认识到此人的如此发言,明显是主观臆断,而且所持标准不一,不同对象使用不同的眼光。

所谓,“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对无极影片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这话可有根据?他有无根据我不知道,但我有根据,我稍早前在网络上就见过这样的跟贴:“原本对《无稽》嗤之以鼻,现在看了这个《馒头》,我还真要去看一看这个电影是多么的无聊了(大意如此)”。我的这个根据说明了:“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不仅没有对无极影片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反而起到了宣传广告的积极作用。我在想,《无稽》再也发行不出去,有人无计可施了,才采取这样那样的手段来打击、污蔑《馒头》,企图通过如此下流手段来达到某些目的?

还说还说胡戈的作品不是评论,人都说是评论,就你们说不是评论,这就作数了?简直就是拿了不同的标准,刻意保护废品制作一方,简直就是强词夺理。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法律的目的又是什么?都是保护人权,保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体制,支持与鼓励创新、发展,丰富人类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在如此大背景下,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时,当我们面对的一些事情不得不想到法律时,我们应该大局着想,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行为处世,而不是因为一己之私,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而张牙舞爪,四面出击。你小小一个导演,又不是电影公司的主宰,又不是电影的主宰,要跟胡戈打官司,要跟网站打官司,仅仅为了几个臭钱,满世界搞的乌烟瘴气,你无聊不无聊!身为管理者,不思进取,思想陈旧,毫无道理地抵制新生事物,这不是鼠目寸光,私欲作怪么?

法律被人恶搞,完全是因为利益在作怪。对自己有利时,什么法律都可以适用,而且尽可能地与国际接鬼,但是,当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往往又千方百计地拒绝接鬼、阻止接鬼。这么干的后果是什么?就是要挑起电影公司与胡戈搞官司,与网站搞官司。如胡戈搞官司在法律上你们也许可以操纵得逞,但胡戈钱给你。与网站搞官司,你就小心了,小小的电影公司,搞得过?再说了,就此人的如此发言——也就是说,只要拥有部分产权的人其中任何一人认可这官司就复杂了;若拥有《无稽》部分产权的某人反戈一击,局面如何?我就不相信,某人可以控制所有拥有产权的人,谁也不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我们还记得“王洪冤案”吧,王洪被罚50万,但那家电脑公司今何在,它的声誉今何在!?——网络QQ 0:15 2006-3-6

 

附录

全国政协委员称“馒头血案”侵权,欣赏胡戈才气
[byzh] 于 2006-03-05 21:48:15上贴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2283826&type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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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称“馒头血案”侵权 欣赏胡戈才气
                2006年03月05日 来源:京华时报

        *对话动机*

  胡戈与陈凯歌之间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纠葛已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

  在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作品侵权的认识似乎已不再局限于抄袭、改编等显见的行为,那么,对于作品侵权,尤其是网络作品的侵权,法律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

        *新闻背景*

  网络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长20分钟,大部分画面从电影《无极》中截取,并借用央视一档法制节目的形式展开,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搞笑方式完成。今年年初,该片一经上网,人们便争相下载,并广为传播。该片制作者胡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今年2月11日,《无极》导演陈凯歌对媒体称,“馒头血案”涉嫌侵权,他们已经起诉胡戈。此言一出,即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应,人们纷纷投入有关“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的争论之中。

        “馒头血案”构成侵权

  记者:您是何时开始关注“馒头血案”的?
  沈仁干:在媒体普遍报道这件事情时,我在网上找到“馒头血案”来看,只看一遍,基本的问题就明白了。媒体报道中,有70%的报道支持胡戈,认为没有侵权,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陈凯歌不应该发脾气。而认为侵权的,我所看到的报道中,大概只有一篇文章讲得比较清楚。整个舆论形成一种倒向,认为这不是侵权,还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新技术所带来的新评价作品的形式。对这种舆论一边倒的局面,我认为应该出来发表一下看法。

  记者:您的看法是什么?
  沈仁干:我先打个比方,一个文学家写了一部作品,一位剧本创作者在未经作家同意的前提下,根据这个作品改编成了一个小剧本。两个作品内容基本统一,表达主题基本一致,只是名字换一下,你认为侵不侵权?这就是侵权。再看“馒头案”,它用的是什么?构成“馒头血案”的镜头大部分来自《无极》,它没有创作出其他人物形象,只是利用了一个《法制在线》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把它串联起来。胡戈使用这个作品是一种改编,把人家的东西根据自己愿望表达出来。但是,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去使用,属于非法引取。

  记者:有人认为,“馒头血案”和《无极》是具有不同主题,风格迥异的两个独立作品,不存在侵权一说,您怎么看?
  沈仁干:版权保护,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反映客观事物的艺术表达形式。这种艺术表达形式,可以是文字、形象、动作、声音,也可以是综合的。电影就是一门综合艺术,包括剧本、动画、故事情节、结构都是创作者设计的艺术表达方式。“馒头血案”的确侵犯了《无极》作者的权利。

        如果没挂到网上就没事

  记者:当前仍有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学者认为,“馒头血案”没有侵权,为什么会这样?
  沈仁干:《无极》片长两个小时,而胡戈的“馒头血案”仅用20分钟就把其中最实质的部分浓缩下来了,这是网友支持他的主要原因。网友们说,我花80元票看了半天也看不明白,上网一看,原来就这么简单一件事,被你们故弄玄虚。至于电影是否故弄玄虚,也是一面之词,这是艺术表达的形式,每个人审美观不一样,你可以喜欢也可以不喜欢。

  记者:但是也有专家说,胡戈对《无极》的镜头是合理使用?
  沈仁干:《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对“合理使用”的范畴有明确规定,共有12种情况。我们再来看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即不是为了教学科研,也不是为了新闻报道,也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如果他是自娱自乐,没有挂到网上,就没事。如果上了网,著作权人对他提出意见,他马上叫网站撤下来,这也没事。但胡戈不是这样,创作者已经指出他侵权了,在这种侵权的情况下,他不赶紧停止,反而助长“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怎么能说不侵权呢?这不是合理使用,不符合我国法律说的合理使用范围。

  记者:如果陈凯歌要追究胡戈侵权,他是否能以个人身份起诉?
  沈仁干:陈凯歌并不是《无极》的唯一著作权人,一部电影版权所有者是电影制片厂,一部电影的作者包括导演、摄影、编剧等等创作人员,这些创作人员对他们的创作是有版权的。而整体版权的使用是电影制片人。电影制片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不经过他授权,其他人不能对电影做拷贝、发行,不能通过网络来传播,也不能未经作者同意把电影改编成小说、连环画等其他艺术形式发表。

        侵犯《无极》三种权利

  记者:“馒头血案”到底侵犯了创作者的哪些权利?
  沈仁干:我认为,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第一,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无极是一部完整的电影,他把一些关键的实质性镜头拿下来,浓缩成20分钟的短片;第二,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未经作者授权,把它送到网上,谁都可以点击。第三,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他把《无极》的镜头放在网上,为别人下载作品提供了方便,这也是一种复制行为。

  记者:如果侵权事实成立,胡戈要承担什么责任?会不会涉及经济赔偿?
  沈仁干: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因为“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对无极影片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

  记者:那如何认定这个赔偿的范围?
  沈仁干:如果电影制片人要告,不仅要告胡戈,还要告传播短片的网络公司。有三种办法,一是侵权者传播作品的经济收益是多少;二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者带来了多大损害,应当赔偿多少。如果这两种办法都计算不出来,就由法官裁量,合理裁量范围应在50万元以下,这就是法定赔偿。

  记者:如果脱离侵权之争来看“馒头血案”这个短片,你怎么评价?
  沈仁干:胡戈这个人,我没见过也不了解,但他能够将《无极》改变成这么一个短小精悍的作品,我认为他很有才气。这也是一种创作性劳动,如果这个作品得到版权所有者授权,本身也应该得到版权保护。但是很遗憾,它是一个侵权作品,而侵权作品是不能受保护的。

  记者:您认为这件事合理解决方法是什么?
  沈仁干: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合理补偿。但是前提是必须承认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出台

  记者:现在网络还有一些将别人的歌曲“恶搞”的作品,比如将《吉祥三宝》歌词改编成一些讽刺、调侃的作品,这一类创作也是侵权吗?
  沈仁干:如果是自娱自乐,而且是非赢利性的,这是允许的。在有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好的出发点,采用诙谐、讽刺、挖苦的语言或行为改编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不好界定他,但可以明确的是,这跟“馒头血案”是两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以后会不会对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疑似侵权行为给予明确规范?
  沈仁干:国务院最近要出台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对网络侵权行为分解地更详细。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都有明确规定。就“馒头血案”而言,是把它送上网络的人承担责任,还是网络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内容提供人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原创作品作者要承担什么责任,都将会这部《条例》里有具体规定。

  记者:《条例》对版权保护有什么作用?何时能出台?
  沈仁干:有利于人们更好了解什么是网络,什么是网络信息传播权,如何正确使用信息传播权,什么情况下对网络信息进行限制,对技术措施解密等具体化了,出现纠纷责任认定更明确了。今年应该能出台。

(稿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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