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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裸照风波”背后的法律空白       
女教师“裸照风波”背后的法律空白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 | 点击数:1236 | 更新时间:2005/12/30 | 文章录入:杨郁暄 ]

女教师“裸照风波”背后的法律空白
[真正真正] 于 2005-12-29 14:49:20上贴
http://qglt.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2075302&typeid=14

(中国)荆楚新闻网  (2005-12-2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罗道海

  宜昌一名女教师在家中拍摄的裸体照片,竟然被人偷偷贴上某教育网站,照片还特意加注了该教师的身份。这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警方介入调查,锁定该校两名教师,但随后却以“尚未构成侮辱罪”为由不予立案。到底该不该立案,近日这在当地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女教师裸照,被恶意上传互联网

  特意加注了“主人”的身份

  33岁的丁竹(化名),原是宜昌市夷陵区某校微机教师。

  今年4月4日晚,她突然接到好友的电话:在北京某大学教育网站上见到了她的裸体照片!

  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连忙登录该网站,果然,在该网站上传或下载教学课件论坛的网页上,看到了她与丈夫的5张裸体照片,其中3张是她的半身裸照。

  令她震惊的是,裸照下还附有她的真实姓名,以及她所在的学校名称。

  她随即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到该网站的网管。直到次日上午,裸照才被全部删除。

  据统计,丁竹的裸照在该网站上公布了一个星期,而该网站每天的访问量多达1万人次,3张半身裸照被下载1010次。

  裸照究竟从何而来?据丁竹回忆,因为学校的服务器老是出毛病,3月24日,她把微机室的硬盘带回家中,与丈夫一起维修,可能无意之中,把存在自己电脑硬盘内的私人裸照,拷贝到了学校微机室的主机上。

  “裸照风波”,犹如一场恶梦

  彻底改变女教师的生活

  “裸照风波”犹如一场噩梦,使得丁竹的生活、性格发生了彻底的改变。由于无法承受外界的压力,她于事发后不久便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

  丁竹说,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她内心有了阴影,总是感觉有人在背后议论。“只要一到学校,我就无法面对学生和同事。”

  丁竹原来所在学校的很多老师都称,丁老师是一个非常值得尊重的老师。工作上,她勤勤恳恳,除了担任日常教学任务外,还负责管理和维护学校微机室;生活上,她任劳任怨,女儿和丈夫就是她生命的一切。

  丁竹的丈夫说,每天下班,她就早早回家,也很少说话。每天夜里偷偷哭泣,还有了轻生的念头。以前,她见到熟人总是主动打招呼,现在一声不吭扭头就走。有时,女儿问她一些问题,也是爱理不理。“我找了一个心理医生,她死活不肯去。”

  警方介入,锁定两名肇事者

  嫌疑人竟是同校两教师

  “恶意上传照片的人,极有可能是学校的老师。”事发后,丁竹检查该校一名教师的专用电脑,发现该电脑有用移动磁盘读取裸照的痕迹。

  随后,在学校一名副校长的陪同下,他们到派出所报了案,并要求警方找到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接警后,当地派出所展开调查。同时,夷陵区公安局联合刑侦、网监等部门组成专班,通过一系列手段,追查到上传裸照的IP地址正是丁竹所在的学校。

  据当地派出所负责人介绍,经调查取证,警方封存了该校微机室内两台涉嫌上传照片的电脑,锁定了该校的两名教师。警方多次审问两名嫌疑人,但两人均不承认是自己所为。

  由于警方根据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取得肇事者上传裸照的直接证据,于是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屡次上访,要求查出真相

  警方却决定不予立案

  为能尽快查出事实真相,丁竹夫妇上访到夷陵区公安局,要求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5月20日,夷陵区公安局向丁竹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肇事者的行为是一种侮辱行为,但尚未构成侮辱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丁竹却认为,按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在本案中,肇事者选择在教育网站上传她的裸照,是故意贬低她的人格,破坏她的名誉,明显构成侮辱罪。

  6月19日,夷陵区公安局再次给丁竹下达《答复意见书》称:你反映的事实存在;已于5月24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给你。请理解。

  是否该立案,引发一场激烈争论

  “情节严重”成了关键问题

  此后,丁竹又上访到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由于事件的特殊性和罕见性,9月15日,该区检察院组织了一次听证会,该区政法代表、知名律师、大学教授等10多人到会。

  听证会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刑法》所述的“情节严重”;是否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部分专家和公安机关认为,裸照被上传互联网,并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只是构成侮辱行为,在《刑法》并未明确“情节严重”具体细节的前提下,对社会或个人,没有造成可见的严重后果。再则,裸照是由当事人无意放入电脑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她本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裸照风波”虽侵犯了个人名誉权,但我国法律规定侮辱罪为自诉案件,应由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与否并不重要。

  另一方认为,既然存在侮辱行为,那么也构成了侮辱罪,裸照公开张贴在网站上,属于公然侮辱的一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相当广泛。同时,署上受害者真实姓名,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

  此外,对于“情节轻重”,不一定是当事人跳楼、或出现精神分裂等后果。“照片被下载1010次,很可能会继续流传。”

  经过激烈争论,听证会最终得出结论:肇事者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由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找出肇事者,再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网络隐私权,遭遇法律空白

  相关立法已显得滞后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他们大多认为,抛开肇事者犯罪定性的问题,这起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遗漏。

  “这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副会长宋志武说,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湖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陈焱光认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当丁竹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保护就成了难题。她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将肇事者诉诸法院,而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

  “不管怎样,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已显得非常滞后。”陈焱光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时,往往都难于取证。人们要求法律明确保护隐私权的呼声已越来越高。

  不仅如此,他认为,加强和改善网络管理已迫在眉睫。网站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采取上网信息确认制度,以免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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